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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
在公安考試中刑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大家往往不太能進一步區分具體罪名的差異?荚囍芯秃苋菀自诳嫉骄唧w罪名時出現問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學習一下?甲锩——搶劫罪。
怎么考?
在考試中會以直接考察和間接考察相結合的形式出現,直接給案例然后問屬于什么罪,考察對定罪條件的掌握程度。此外還會涉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需要學員對整個知識有一個完整的了解。
搶劫罪
我們先來學習一下搶劫罪:在大家的印象中是不是感覺搶劫罪都是刀架在脖子上,不給錢就殺人,然后被害人就乖乖的把自己藏在鞋底的錢給交了出來,這樣的一個情況。那么如果不把刀架在脖子上,會不會構成搶劫罪呢?
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我們會考慮四個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以及客觀方面。
那么我們首先看一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法條中并沒有明確強調,但是我們學過刑事責任年齡,知道搶劫罪從14周歲開始就要對搶劫罪負刑事責任。因此其犯罪主體為:年滿14周歲并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說完主體,咱們說說主觀方面。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構成搶劫罪。搶回自己被騙去或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通常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暴力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犯罪論處。
咱們再說一下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他人的財產關系也侵犯他人的人身關系,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所有或他人合法占有的財務關系。
此外就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搶劫罪的客觀方面體現為:當場使用暴力、當場脅迫、其他足以壓制對方反抗行為,這么三種方式。并且要求通過上述方式得到了被侵犯的財務。
這里需要解釋一下什么叫暴力、什么叫脅迫,什么叫其他——所謂當場使用暴力,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實施的打擊或侵害等行為。具體有:毆打、捆綁、傷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等。這里要強調一下,為了獲得財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為壓制其反抗的方式,從被壓制反抗的人身上獲取財務,定搶劫。如果不是從被壓制人身上來獲得,而是向第三人來獲取,則定綁架!
然后我們說一下脅迫。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當場威脅(例如:刀架在脖子上,槍頂著身體,等),使其無法反抗,從而搶走財物,值得注意點是搶劫罪的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場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場發出,而是通過書信、電話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得知的,則不能認定為搶劫罪的脅迫,而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差異就是被害人面臨脅迫是否別無選擇。
最后要所謂其說一下這兩年特別愛考的其他方法搶劫——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例如盆友喝酒,看到盆友喝多了,臨時起意拿走人家的手機,就不是搶劫,而是盜竊。
轉化型搶劫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轉化型搶劫。咱們看一下,首先轉化型搶劫是有大前提的——要求在已經犯下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基礎之上出現一些規定的情節,此時就會被認定為搶劫!也就是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基礎上出現: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會被直接認定為:搶劫罪。
這是個普通考試中特別愛考的地方,可以直接考,就問你搶奪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定何罪?也可以結合其他知識點進行間接考察。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14到16歲的犯罪主體不會出現轉化型搶劫,因為其本身就不會犯原罪。
(編輯:LY-qin)下一篇:貪污罪之犯罪主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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